吕绿化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引言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每一个案件都关乎个体的自由、名誉与未来,而对于涉世未深的未成年人而言,一场错误的刑事追诉所带来的影响可能更为深远。律师的职责,不仅在于为当事人辩护,更在于通过专业的、细致的、有时甚至是“固执”的工作,协助法庭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防止任何可能的冤错。
赵某等三人涉嫌强奸一案,便是一起律师凭借对程序正义的执着坚守、对证据规则的深刻把握,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件。此案不仅展现了律师业务技能的核心价值,更折射出在复杂人性与社会关系交织下,法律程序与证据审查对于维护公民权利、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石作用。
一、 案情缘起:夏日凌晨的邂逅与后续的刑事指控
2000年夏,时年均未满十八周岁的赵某等三名男青年与陈某等三名未成年女性在一间酒吧相识。酷热难耐的凌晨,六人一同前往赵某家中(其父母不在)玩耍。因担心打扰邻居,赵某提议转移至附近河边。在河边,赵某与陈某行至一树旁,双方亲吻并发生了性关系。其余同伴则在河坝堡坎上乘凉。凌晨二时许,一行人返回。
归途之中,恰遇正在寻找陈某的表哥王某。王某察觉异常,经询问得知表妹与赵某发生了关系。次日,在王某的要求乃至逼迫下,陈某前往派出所报案。
在报案陈述中,陈某不仅指认了赵某,更声称另两名男青年实施了“帮助脱裤子、按压手”等协助行为,共同完成了“强奸”。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侦查。赵某等三人在家长陪同下到案,但随后家长被要求离开。讯问笔录显示,三名未成年嫌疑人对基本事实的供述与陈某报案时的描述高度吻合。基于此,三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至此,三名少年身陷囹圄,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
二、 指控基石:依赖于言词证据的控方证据体系
检察机关的起诉指控,核心依赖于两个方面的关键言词证据:一是三名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初期作出的有罪供述;二是被害人陈某在报案时所作的详细陈述。这两个方面的证据在“违背妇女意志”以及“存在暴力协助行为”这两个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上形成了表面上的相互印证,构成了指控的逻辑闭环。
从表面看,案件似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自己承认,被害人明确指控,且有同伴(虽未目睹核心过程,但听到“打闹声”)的证言作为间接补强。这正是许多刑事案件中控方证据体系的常见形态。然而,这种建立在言词证据一致性上的“确凿”,往往也是脆弱的,尤其是当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存疑,且证据内容本身存在逆转可能时。
三、 律师辩护:在程序瑕疵与证据矛盾中探寻真相
笔者与事务所同事组成辩护团队,分别担任三名被告人的辩护人。通过深入细致的案卷研读和多次会见,我们发现了本案中存在的诸多重大疑点,并逐步构建起无罪的辩护防线。
首先,是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凸显。根据当时及现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均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系由家长主动送至公安机关,不存在无法通知的情形。然而,公安机关的数次讯问,均未依法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对被害人陈某的询问,同样存在此程序瑕疵。这一违法,不仅直接侵犯了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动摇了在此情况下所获取言词证据的合法性与自愿性基础。
三名被告人均向辩护人反映,他们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遭受了诱供、指供乃至刑讯逼供,初期有罪供述并非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即全面翻供。
其次,是关键言词证据的自我颠覆与相互矛盾。辩护人注意到,除程序违法外,证据内容本身也疑窦丛生:1. 三名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在细节上存在不一致,关于“帮助”行为的具体方式、位置等描述模糊且矛盾;2. 与陈某同行的两名女伴的证言仅证明听到“打闹声”,但明确表示不知道发生了性关系,更无法印证存在暴力或胁迫;3. 最具有颠覆性的发现出现在庭审前:辩护人在看守所会见时,意外得知被害人陈某曾主动前来试图探望赵某,并为其送去生活用品。这一反常举动与“强奸案被害人”的身份定位严重不符。辩护人立即将这一重大线索向检察院和法院进行了正式反映,并申请调查。
后续调查证实了辩护人的怀疑。陈某承认了送物事实,并作出了与报案时截然相反的陈述:她表示自己喜欢赵某,发生关系系自愿;另两名男青年并未实施任何帮助行为;当初报案是受其表哥王某逼迫殴打所致,报案时的陈述内容不实。至此,指控的核心基石——被害人的陈述——彻底崩塌。
基于以上发现,辩护团队在法庭上发表了系统的无罪辩护意见,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论证:
1.证据收集程序严重违法:公安机关对未成年嫌疑人、被害人的讯问、询问未通知监护人到场,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所获言词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不应被采信。
2.有罪供述真实性存疑且已翻供:被告人的初期供述系在违法状态下取得,且彼此矛盾,后又稳定翻供,依法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3.被害人陈述发生根本性逆转:陈某在案发后的主动行为及其在司法机关调查时作出的新陈述,直接否定了“违背意志”这一强奸罪核心要件,且无证据证明其改变陈述是受他人非法干预所致。
4.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在排除了非法取得且自相矛盾的被告人供述、以及已被推翻的被害人原始陈述后,全案再无任何直接或确实的间接证据能够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同行的女伴证言充其量只能证明现场有嬉闹,无法指向犯罪。
5.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辩护人强调,在证据存疑、相互矛盾且程序违法的情况下,应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和“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四、 法院判决:坚守证据与程序底线的无罪宣告
法院认真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特别是对辩护人提出的程序违法、证据矛盾等问题进行了重点审查。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的核心观点。
在 (2001)广中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书 中,法院明确指出:公安机关在办理本案过程中,未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的监护人到场,违反了法定程序。同时,三名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相互矛盾,被害人陈某的陈述亦前后矛盾。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被告人原有罪供述及被害人原始陈述,因合法性存疑且真实性无法确认,依法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院认为,综合全案证据,指控赵某等三人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据此,依法判决赵某等三人无罪。此时,三名青少年已在看守所被羁押长达十七个月。
五、 评论与小结:律师专业价值的再思考
赵某等三人强奸无罪案,虽已尘埃落定,但其留给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思考却是深远的。它不仅仅是一份无罪判决,更是一次对程序正义、证据规则和律师作用的生动诠释。
首先,律师的“执着”与“坚韧”,体现在对程序性权利的“较真”上。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没有局限于对实体事实的辩驳,而是敏锐地抓住了“询问未成年人未通知监护人”这一程序性违法问题。这种“较真”,并非吹毛求疵,而是对法律刚性规定的捍卫。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尤其是对于认知、防御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监护人到场权是其最重要的程序盾牌之一。律师坚持对此进行质疑和挑战,正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具体体现。正是这份对程序瑕疵的“不放过”,动摇了控方证据体系的根基,为案件打开了突破口。
其次,律师的业务技能,核心在于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与动态追踪。 从发现被告人供述的矛盾点,到审视同案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边界,再到抓住“被害人探望被告人”这一反常细节并推动调查,体现了律师“于细微处见真章”的专业素养。证据是诉讼的基石。律师的有效辩护,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构建起一套逻辑严谨、指向明确的证据论证体系,并能够发现、揭示控方证据链条中的断裂与矛盾。本案中,辩护人通过证据之间的比对、核实与补充调查,最终促使关键证据(被害人陈述)发生逆转,充分展现了证据辩护的强大力量。
再次,案件背后的人性与人情因素,不容忽视,也考验着法律人的智慧。 本案起因于未成年人之间的情感与冲动,发酵于家庭成员的介入与施压(表哥王某的逼迫),最终在被害人陈某的情感复归(喜欢赵某并主动探望)与勇气(说出真相)中走向转折。法律处理的是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由活生生的人及其情感、利益所编织。律师在办案时,不仅需要审查冰冷的卷宗,更需要去理解、洞察案件背后的情感逻辑和人际关系,这有时能为寻找案件真相提供至关重要的线索。陈某的转变,既有其个人情感的真实流露,也反映了在脱离初期胁迫情境后,个体对事实的重新确认。律师敏锐地捕捉并依法呈现了这一转变,使其成为了维护实体正义的关键。
结语
回顾本案,赵某等三人从被指控重罪到重获自由,其间的转折,离不开辩护律师对程序正义的坚守、对证据规则的娴熟运用以及对人性的深刻体察。律师的作用,在此刻不仅是为三名少年洗刷了冤屈,更是通过个案的争取,彰显了法律程序不可逾越的价值,重申了“证据不足则指控不立”的法治原则。它提醒我们,在每一起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案件中,司法者与辩护人都应格外审慎,既要严厉打击犯罪,也要坚决防止无辜者蒙冤。律师的坚韧与专业,正是这道防线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正如本案判决所揭示的,唯有严格遵循法律程序,恪守证据裁判原则,才能经得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让每一个公民在法律面前感受到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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