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热线_广元最具影响力的企业资讯门户网站

民刑交叉案件的定性之辩:一起职务侵占再审无罪案评析

2025-09-17 16:45:01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吕绿化 张建 李成麟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2019年2月28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在广元监狱庄严宣判:(2018)川刑再14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一审有罪判决和二审驳回上诉的裁定,宣告原审被告人张某、田某无罪。脱下囚服、换回便装的二人,在失去自由四年五个月之后,走出监狱,终于重获清白之身。这一幕,不仅是他们个别人生悲剧的终章,更成为四川刑事司法史上一个标志性瞬间,这是广元监狱首次对正在服刑的人员在监狱内公开庭审与公开宣判改判无罪,并当场立即释放。此案也成为四川司法实践中于监狱内开庭并当场释放服刑人员的标志性案例。

该案源于股东退股引发的公司资金使用争议,一路从抽逃出资的刑事立案,演变为职务侵占罪的有罪判决,最终经再审程序实现无罪逆转。其核心争点直指民刑交叉领域的经典难题:使用公司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究竟属于民事意义上的法人人格否认行为,还是刑事意义上的职务侵占犯罪?本文以该案为切入点,从法律逻辑、犯罪构成及程序辩护等多维度,分析律师在厘清法律关系、捍卫公民权利和推动司法公正中的专业作用。

一、 案情回溯:一场由“退股”引发的刑事追责

四川广元新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田公司”)系由张某、田某与许某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间,股东许某提出退股。依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直接退股,仅能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为解决许某退出问题,张某、田某未以自有财产支付股权转让款,而是从新田公司账户中转出300余万元资金,用于受让许某持有的股权,并将该部分股权登记于张某、田某个人名下。

此后,新田公司陷入经营困境。张某、田某在得知被人举报“抽逃出资”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初步侦查后以涉嫌抽逃出资罪对二人刑事拘留,此后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二、 指控升级:从抽逃出资到职务侵占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行为性质作出重新认定。检方认为,张某、田某分别作为公司监事和董事长,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资金用于支付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股权转让款,实质上是将公司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不仅造成公司注册资本实质性减少,更侵犯了公司法人财产所有权,符合《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检察机关变更指控罪名为职务侵占罪。

三、 一审二审:有罪裁判的逻辑与辩护的坚持

一审中,张某、田某对事实无异议,但主张其行为属于抽逃出资而非职务侵占,并强调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意见,认为二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取得股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八年、田某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每人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同时责令追缴涉案款项297万元。

笔者三人作为两位上诉人的辩护人,协助当事人提出上诉,主张该行为虽违背《公司法》中公司财产独立原则,构成人格混同和股东权利滥用,但仍属民事可调整范畴,不具备职务侵占罪必需的“非法占有目的”和“财产所有权转移”之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二人目的是完成股权转让、实现股东结构变更,并非纯粹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2、客观方面,资金流转向退股股东支付合理对价,公司财产未遭侵吞,仅发生资产形态变化和权益结构调整;

3、社会危害性方面,该行为主要违反资本充实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通过民事追责或行政监管予以矫正,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遗憾的是,二审法院仍维持有罪判决,认为二人行为侵害公司法人财产权,增加债务风险,已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

四、 再审逆转:无罪判决的法理阐释

原审判决生效后,我们代理当事人向四川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请求再审。四川高院经审查决定提审本案,并于广元监狱内开展再审庭审。

再审中,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行为本质系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属《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所规范之法人人格否认情形,应循民事途径救济;

2、不符合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方面公司资产未落入个人控制,而是用于解决股东退出问题;

3、刑法谦抑性原则应受尊重,民事违法行为不宜随意升格为刑事犯罪。

四川省高院采纳辩护意见,并在(2018)川刑再14号判决书中明确认定:张某、田某使用公司资金支付股权转让款,虽违反《公司法》有关公司财产独立性的规定,构成民事侵权,但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该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宣告无罪。

五、 冤狱之后的救济:国家赔偿之实现

无罪判决生效后,我们继续代理张某、田某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2019年8月11日,该院分别作出(2019)川08法赔01号、02号国家赔偿决定,决定向张某、田某各支付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52万余元,依法弥补当事人因错误追究所遭受的损害。

结语:律师在民刑交叉案件中的专业使命

本案的逆转不仅体现司法系统自我纠错的勇气,更彰显律师在复杂案件中的专业价值。我们认为,律师在类似民刑交叉案件中,应把握如下方面:

1、精准识别案件性质,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

2、深入把握犯罪构成要件,从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等维度展开技术辩护;

3、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推动司法机关理性审慎介入经济纠纷;

4、善用审判监督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持续的法律救济。

此外,该案也警示公司股东及管理人员须高度重视公司独立人格和财务规范,避免财产混同引发的民事乃至刑事风险。唯有如此,才能在法治框架下真正保护企业家精神、优化营商环境。

通过个案推动法治,为优化营商环境和增强司法公信力贡献专业力量,正是律师职业价值的崇高体现。张某、田某案的成功辩护,不仅还当事人以清白,更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民刑边界,强化了司法对经济行为的理性尊重,体现出法律共同体在维护公平正义道路上的不懈努力。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