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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中的情与法播

2023-09-06 15:58:33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吕绿化

笔者及本所十余名律师所组成的一个庞大的律师团队,为一起涉及20余名淳朴村民共同实施的一起离奇的故意杀人案作辩护。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最终只是笔者作为辩护人的杨一(化名)被广元市中级法院(2002)广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对于这一畸轻的判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均予以认可,没有提出抗诉,该案终于尘埃落定。

这起涉及20余人共同参与的故意杀人案判得如此之轻,只有一人被判处缓刑,其余参与者均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彰显了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这起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中体现出来的情与法的深层次的考量,同时也彰显了律师在该案中的智慧。该案得到了法律界和社会界人士的认可,体现了情与法之间的平衡。

01被打乱的平静生活

在龙门山脉东北端的广元市利州区赤化镇有一个隐藏在深山老林之中的村子,叫雷家村。该村有20余户人家,100余人口。大山中的村子常年云雾缭绕,民风淳朴,村民们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平静农田生活。因交通不便,村民们与外界交往不多。村民为了耕作方便,房屋一般都修建在自己的田地旁边,因此村民居住分散,甚至有“一匹山一户人”的情景。这里的村民在辛勤劳作的同时,也都很热爱生活,几乎每一户农家的房前屋后都种了牡丹、杜鹃、月季等花卉。这里的青年农民能够吸引外地女青年的并不是财富,而是“我家有个小院子,花开花落一辈子”的平静安逸生活。这里的农家,这里的生活,颇有点像东晋文人陶渊明描绘的“桃花源”。

但这种平静的生活后来被一伙不明来历的外来人打断了,并引发了一桩彻底改变当地村民生活,令村民恐惧多年的故意杀人案。根据广元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记载的查明的事实,几年前“有一伙外地青年多次到广元市市中区雷家、张公村、冯家村一带索要钱财,引起当地村民公愤”。由于当地村民住户分散,不敢得罪这些前来索要钱财的人,只好给付一些钱财消灾。但村民们不停地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向派出所报案,请求保护。判决书记载:“赤化镇政府,派出所证明,案发前确有一伙不法分子多次到雷家村对村民敲诈勒索,当地村民十分气愤,报案后通过侦查,未将犯罪分子抓获。”因此,这一伙人仍然不断地到居住在单家独院的村民家里索要钱财,引起了村民的恐慌,村民们也商议作怎么样自保。

02案发

一天,50余岁的杨一在自己的院子里修理农具,一个不知名的外地人手上把玩着一把小刀,走到杨一身边说道,“喂,老乡给点烟钱嘛”,杨一知道,这伙人又来了,四周看了一下,就只有这一个人,便按照村民们事先的商定,叫自己的孙子悄悄地从后门跑出去,通知了周围的村民。

很快就来了十余名村民,将该人围住。但该人一点也不惧怕,而是瞪着杨一说:“你们这是想干啥,难道你就不怕你的房子变成‘火焰山’吗?”这时来的村民更多了,这些气愤的村民将这个嚣张的人围住,并找来村长杨二(化名)问怎么办。村长杨二问该人:“你叫啥名字?哪里的人?”该人傲慢的说,我叫“霍元甲。”

针对傲慢的不速之客,村民们气愤了,一些村民提议教训一下,不能让他太嚣张了。村长杨二也同意教训一下这个人,然后送到派出所去。一些村民将该人捆绑后,有人拿来一个编织袋,套在了该人的头上。此时,全村20余户均到齐了,愤怒的村民开始用木棒和拳脚殴打被编织袋套住头的外来人。还有人提议,每一户都要打,好好教训一下这个人。长期受到欺辱和骚扰的村民对被套住头的外来人用木棍和拳脚一顿猛打,全村每一户都有人出了手。停止殴打后,有人解开编织袋,发现该外来人已经没有呼吸。村医杨三(化名)“检查”之后说:“糟了,没有气了,打死了。”

村民们在出气之后感到后怕了,有人提议:“我们全村每户都打了的,大家不要说出去,我们把死人丢在山后的漩坑里,谁也不知道。”然后村民一起将该外来人抬到后山丢入一个天然漩坑中。该故意杀人案颇有点像《东方快车谋杀案》的情景,针对不法之人,全村所有人都参与了作案,而且参与作案的人数远远多于《东方快车谋杀案》中的作案人数。

03破案

五年后,村民杨四(化名)因认为村长杨二处理一件事情不公,与其发生矛盾,一气之下向派出所举报了村长杨二在多年前组织全村人将一个外地青年打死并抛尸在漩坑的事。

因为案情重大,派出所立即将该情况报告了公安分局,刑警大队组织了若干警察到现场查看。警察到了杨四指认抛尸的漩坑查看时,数十名村民围观并告诉警察说,这个漩坑有几十丈深,洞底是暗河,并且洞内时常冒出有毒气体,在洞边吃草的山羊曾被毒气熏到等,劝说警察不要下洞查看,并说杨四说的是假话。

但办案警察对于涉嫌故意杀人案不敢怠慢,刑警大队教导员亲自拴上绳索,带着对讲机,在若干警察的帮助下,不顾村民劝阻,从漩坑边缘慢慢向下滑去。结果该漩坑只有十余米便到底了。在漩坑上边的警察通过对讲机得知,漩坑内确有一具人体白骨,这时围观的村民全部鸟散,漩坑周边只剩下办案的警察和几个小孩。

警察根据杨四交代的全村的每一户都参与了殴打并抛尸的供述,对涉案人员进行了抓捕,当天抓捕了9人,几天后又抓捕了7人,共计抓捕了16人,还有一些村民跑到了新疆等地打工躲避。

此时,正是阳春四月进入农忙时,当地的农民正准备育秧在田地里面耕田耙地。由于男性村民被抓捕和逃跑的很突然,此后一段时间,雷家村除了时不时传出一些哀嚎的哭声而外,悄无声息,成为了一个寂静的村庄。村妇们无心做饭,家家户户不再飘起炊烟,犁耙都还静静地摆放在田地里面。本应耕田耙地的耕牛并没有在田地里,而是被小孩牵往山上吃草,没有人在田地里劳作,也没有人育秧。本应是吆牛喝地,繁忙的村庄变得异常寂静,男人们要么被抓捕了,要么逃到外地躲避去了,而妇女们则是牵猪卖鸡准备为被羁押的男人请律师。

04证据

警察将从漩坑内提取的白骨拼接成了一具完整的人形,并从漩坑内提取了受害人的衣物,作案用的木棒,编织袋等,证明了杨四举报基本属实。但具体是谁打死了受害人,谁是主谋、主凶,成为了警察应当查明的主要事实,之后才能确定刑事责任。

然而,被抓捕的16名嫌疑人及当时在场的妇女、老人均异口同声地说,打死受害人的主谋、主凶就是举报人杨四。有的人说杨四用木棒反复打击受害人,还有人说就是杨四提议的,“把这个人打死算了,以绝后患”等等。同时证明,被拘捕羁押的其他村民都仅仅是轻轻地踢了被害人几脚,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伤害。

很明显,这些村民的说法带有情绪性。但从在案的证据来看,每一个嫌疑人都说自己没有打,或者只是用脚轻轻地踢了几下,而且村民相互佐证,证明除了杨四而外,其他人只是轻轻的踢了几脚,甚至证明村长杨二和杨一压根就没有殴打这个外来人。因此,到底谁是主凶很难查清,谁是致死被害人的行为人,成为了本案的疑点。

而且,公安机关查询了近几年的失踪人口,也没有可以对应的失踪的人。该白骨送往华西医大鉴定,但由于无名尸骨过于陈旧,已经白骨化,无法进行DNA分析。死者身份无法确认。

经过侦查,虽然能够确定本案是一起多人参与的故意杀人案,但追究刑事责任则需要查明这起共同故意杀人案中,犯意是如何产生的,是谁提议的,谁对被害人的死亡起到了作用及作用大小。而根据各嫌疑人的供述及在场人的陈述,很难确定这些需要查清的关键事实。

检察机关对在案的证据审查后,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了四名被告人。这四名被告人分别是,杨一,该案因他而起;村长杨二,是他同意“教育一下,然后送派出所”;村医杨三,他不仅参与了殴打被害人,还“检查”认定被害人已经死亡,然后才被抛入漩坑;报案人杨四,在案证据显示所有现场人均指正是杨四提议“打死算了,以绝后患”,并且用木棒打得最凶。其余被拘捕的人员因证据不足而不予起诉。

但从在案证据来看,杨一作为被敲诈勒索的对象,叫小孩通知村民求助,本身并没有过错;而作为村长的杨二面对如此嚣张的人,当有村民提议“教训改一下”没有反对,并说之后送到派出所去,不能够就此认定就有杀人故意,更不能认定组织了村民故意杀人,并且其他犯罪嫌疑人供述及在场的旁证人均证实,杨一、杨二根本就没有出手打人;而杨三作为懂一点医的村医,对已经被殴打致死的人说“糟了,没有气了,打死了”也没有过错;而对于举报人杨四来说,虽然不利的证据都指向他,但这些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存疑。那么这起故意杀人案到底该追究谁呢?

05审判

广元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时,被起诉的四名被告人全都都喊冤,说自己没有打死被害人。笔者作为杨一的辩护律师,以杨一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没有杀人的行为,杨一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更无罪过,指控杨一故意杀人缺乏证据,作了无罪辩护。其他辩护律师也对自己的当事人不构成犯罪从证据和适用法律方面作了无罪辩护。根据庭审质证发现,指控证据明显不足。

虽然本案可以证明有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发生,被起诉的四名被告人也均有一定程度的参与,但要确定每一个具体的人在本案中具体的地位、作用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则相当困难,缺乏定罪证据。虽然所有证据均指向的报案人杨四,但很明显,实际是因为本村的人对其不满,证人证言带有明显的倾向性,这些言词证据很难作为定案依据。因此,在本案中要确定某一个具体的人的犯罪行为证据不足。该案在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决定休庭,要求相关部门再对证据进行补充和核实。

休庭后,笔者在看守所会见杨一时,将该案的判决难点告知了杨一,并表示将继续为其作无罪辩护。但在铁栏后的杨一告诉笔者,这件事确实是因他而起,害得这么多村民坐牢,他很难过,恳请律师想一些办法,由他承担所有罪责,就让他一个人坐牢就行了,他已经50多岁了,坐牢也无所谓,能让其他村民回家就行。

笔者作为律师,既要考虑和尊重法律,也要充分考虑和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以履行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为此,笔者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多次交换意见并协商,表示自己放弃对杨一的无罪辩护,只做罪轻辩护,希望能够对杨一判处缓刑并尽快结案。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本案如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行了认真地分析和研究后,达成了一些共识。

恢复庭审后,检察院撤回了对村长杨二、“医生”杨三、举报人杨四的指控,仅指控杨一故意杀人罪。笔者作为杨一的辩护律师,放弃了对杨一在本案中并无过错,更无罪过,指控杨一故意杀人缺乏证据的无罪辩护,只是提出了本案案发时间,被害人是谁不能确定,杨一没有提出将被害人打死,本案也不能够确定主从犯,对杨一作了轻罪辩护,希望对杨一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最终广元市中级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一“对前来家中索要钱财的一青年人本应采取合法手段扭送公安机关处理,却采取邀约村民限制其人身自由,在众村民的拳脚、棍棒殴打之下,致其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害人非法索取他人钱物,确有过错,且被害人之死的直接责任人不能确定,被告人主要起到了邀约村民的作用,故其情节较轻,其被告人辩解的部分理由以及辩护人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杨一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

06小结

判决生效后众村民从看守所将杨一接出后,到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表示感谢。村长杨二对本所律师和村民说道:“这是一个噩梦,实际上这么多年来我都睡不着,我知道这件事迟早都是要发的,这件事终于了解了,不要怨恨任何人,以后我们都好好地守法过日子。”

本所律师团队办完该案后认为,众多村民谋杀了一个人,是犯罪,前来勒索钱财的人虽然可恨,但罪不至死。但这些参与谋杀的村民并非都是坏人,世界并非是非黑即白。在社会生活中总有一些离奇的事情发生,需要通过法律理智的处理。而法律也并不都是无情的,除了办理案件的执法、司法人员有情有义而外,法律的设置、规定也是对情义留有空间的。比如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看出,根据《刑法》,对于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最轻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72条又规定,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含3年)的犯罪分子,符合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因此,法律并不是无情的,在本案中,法官与检察官达成了一致,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杨一适用了两个法律条款而判处了缓刑。该案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体现了情与法的统一。

经历了一年多,已是七月,还是农忙季,清晨的雷家村又见炊烟,农妇早早地做好早饭,并准备好中午的简餐。日出,已经放假的小孩在田地里牵着牛走在前面,男人在后面扶犁耕作,妇女们则带着中午的简餐和水罐坐在树荫下绣鞋垫,唠家常。日落,家家户户再见炊烟。雷家村经过劫难之后又恢复了往日的生活。“噩梦醒来是清晨”,祝福他们生活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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