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引言
1996年,被称为“世纪审判”的辛普森杀妻案以无罪判决落幕,在全球范围内引发巨大争议。许多中国媒体和公众认为,若此案发生在中国,辛普森必然会被定罪。然而,司法实践远比公众想象更为复杂。
1999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张某故意杀人案(投毒)”,在证据存在重大瑕疵的情况下,最终同样作出了无罪判决。笔者作为该案的辩护人,深切体会到,无论中美,在证据裁判原则面前,司法逻辑具有共通性:证据必须合法、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本文旨在通过对比两起案件,深入剖析证据认定、取证程序及辩护策略,阐释为何辛普森案若依中国法律审理,同样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判无罪。本文将围绕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证明标准的适用以及辩护策略的展开进行系统论述,以揭示证据裁判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运作及其法理基础。
一、 两案基本事实与程序背景
(一)辛普森案概要
1994年6月,美国洛杉矶发生一起双尸命案,辛普森的前妻及其友人遇害。警方在辛普森住宅发现血迹、一只血手套及一双带血袜子,DNA检验显示与被害人相符。然而,辩护律师指出多项取证程序违法,包括警官福尔曼无令状入宅取证、血液样本保管失当、物证存在人为伪造嫌疑等。历经数月审理,陪审团最终以证据存在合理怀疑裁定无罪。
此案中,控方证据的核心在于物证和科学证据,但辩护方通过精密的技术分析和程序质疑,成功动物证的可信度。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方不仅揭示了取证程序的违法性,还通过专家证人证言展示了物证可能被污染或伪造的具体情形,从而在陪审团心中种下合理怀疑的种子。
(二)张某投毒案概要
1999年3月,广元市盘龙镇村民秦某及其女儿周某食用糖果中毒,倒在距家不远的耕地里,一死一伤。张某因与被害人家族长期纠纷被列为主要嫌疑人。审讯初期张某未认罪,但在连续五天限制自由、家属被带回办案单位施加心理压力后作出有罪供述,并指认投放有毒糖果现场。控方依据其供述、证人证言及六日后发现的带毒糖纸提起公诉,求处死刑。
本案中,控方证据体系表面上看似完整,包括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和鉴定意见。然而,辩护方通过深入调查取证和细致分析,揭示了证据链条中的多处断裂和矛盾,最终推动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辩护方不仅关注证据的实体内容,更注重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之间的逻辑一致性,体现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核心要求。
二、 指控证据体系及其薄弱环节
(一)辛普森案证据瑕疵
物证提取程序违法:关键物证(手套、袜子)由福尔曼单独提取,未依法申请搜查令,严重违反程序正义。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无理搜查和扣押,而本案中警方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宪法原则。取证程序的违法性直接影响了证据的可采性,为辩护方提供了有力的攻防点。
物证真实性存疑:手套尺寸不符、袜子上血迹形态异常并检出防腐剂,提示证据或经人为处理。辩护方聘请的 forensic 专家通过科学分析证明,血迹形态不符合自然形成规律,而防腐剂的发现更是强烈暗示有人对证据进行了篡改。这些技术性质疑有效动摇了物证的证明力。
种族偏见与伪证嫌疑:福尔曼此前涉种族歧视言论,削弱其证词可信度。辩护方通过调取福尔曼过去的访谈记录和证人证言,证明其具有种族偏见和伪造证据的动机,从而全面质疑其取证行为的公正性和证言的真实性。
DNA证据链断裂:血液样本数量不符,存在遗失或污染可能。辩护方专家证人就DNA样本的收集、保管和检验过程提出专业性质疑,指出多个环节可能存在交叉污染或人为干预,使得这一科学证据的可靠性大打折扣。
(二)张某案证据缺陷
口供取证程序违法:连续审讯、限制自由、以家属相胁,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辩护方成功证明口供取证方式的违法性,促使法院排除这一关键证据。
供述与现场矛盾:张某供述投毒四颗糖,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及物证,糖纸数量(超过四张)与食用过程不符。这一矛盾直接挑战了供述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表明口供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甚至可能存在编造成分。
现场勘查重大瑕疵:案发当日勘查耕地现场未发现糖纸,六日后却在同一位置提取四张糖纸,其间经历风雨气象却无侵蚀痕迹,违背常理。辩护方调取的气象资料显示,在此期间确有降雨和大风天气,而糖纸完好无损的状态明显不符合自然规律,提示证据可能为事后添加。
毒物来源无法唯一认定:卖方证实曾向多人出售“毒鼠强”,无法锁定购买者系张某。这一证据虽然证明了张某有获取毒物的可能性,但无法建立与犯罪行为的唯一关联,无法满足刑事证明的排他性要求。
三、 辩护策略:聚焦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及逻辑一致性
(一)辛普森案辩护方法
辩护律师团队采取分工协作策略,分别从物证技术、程序合法性、证人诚信等角度瓦解控方证据体系:
聘请李昌钰等专家论证血迹形态异常及物证伪造可能。这些专家证人通过科学实验和专业知识,向陪审团生动演示了证据可能被伪造的具体方式和过程,使复杂的科学问题变得直观易懂。
证明福尔曼取证程序违法且其人可信度存疑。辩护方通过交叉询问和先前证言调取,揭露福尔曼在取证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过去的虚假陈述,摧毁其证词的可信度。
通过手套实戴演示,质疑其与被告的关联性。这一戏剧性的法庭演示给陪审团留下深刻印象,直观地展示了控方证据的不可靠性。
(二)张某案辩护路径
笔者所在团队围绕取证违法性、证据矛盾性与气象证据展开辩护:
主张口供系非法取得,应予排除。辩护方通过调取审讯记录、走访相关证人,证明审讯过程的违法性和胁迫性,成功推动法院排除非法证据。
指出供述与糖纸数量、现场勘查记录的矛盾。辩护方通过细致比对各项证据内容,发现并放大证据之间的不一致性,揭示控方证据体系的内在缺陷。
调取气象资料证明糖纸不可能完好在现场留存六日,强烈提示有人伪造现场。这一关键证据成为案件的转折点,通过客观科学数据证明了物证的不可能性,为合理怀疑提供了坚实依据。
强调全案证据未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标准。辩护方系统梳理证据体系中的漏洞和矛盾,论证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无法满足刑事证明的最高标准。
四、 判决结果与法理分析
两案均因证据存疑获无罪判决。
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石,要求定罪量刑必须依据经过合法程序收集、具有证据资格且经过质证证实的证据。辛普森案和张某案的无罪判决共同证明,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普通法系,只有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才能防止冤错案件,保障司法公正。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
两案都涉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在美国,这一规则源于宪法第四修正案,通过"毒树之果"理论排除非法取得证据及其衍生证据。在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特别是针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
在辛普森案中,辩护方成功论证了取证程序的违法性,尽管美国法院在此案中未直接排除主要物证,但取证方式的违法性严重削弱了证据的证明力。在张某案中,中国法院则直接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排除了通过非法审讯取得的口供。这一差异反映了两国排除规则的具体适用方式不同,但都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重视。
(二)证明标准的实践应用
两案都涉及证明标准的具体应用。美国刑事诉讼要求证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中国刑事诉讼法要求"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表述不同,但实质要求相似:都要求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排除其他可能性。
在辛普森案中,辩护方通过技术分析和程序质疑,在陪审团心中植入了合理怀疑,最终导致无罪判决。在张某案中,辩护方通过揭示证据矛盾和调取气象资料,证明控方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两案都表明,证明标准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需要通过具体证据分析来实践应用的准则。
五、 若辛普森案在中国审判,亦将无罪
尽管中美司法制度存在差异,但中国《刑事诉讼法》同样严格规范证据收集与认定程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56条)、证明标准(第55条)及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第52条)。若辛普森案发生在中国,其证据问题——如无令搜查、物证污染、鉴定瑕疵、侦查员诚信问题——同样会导致关键证据被排除或质疑。加之辩护律师可依据类似策略强调合理怀疑,法院极有可能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
具体而言,中国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会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取证程序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无令搜查取得的证据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福尔曼独自取证的行为严重违反程序规定,取得的物证很可能被中国法院排除。
物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要求定案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手套尺寸不符、袜子血迹异常等问题的存在,会使这些物证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受到质疑,无法作为定案依据。
证明标准的适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辛普森案中存在的种种疑点,如血迹样本不符、物证可能伪造等,同样无法满足中国的证明标准要求。
辩护权的保障:中国刑事诉讼法重视辩护权的保障,允许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调取新证据、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等。这些程序保障使得类似辛普森案辩护策略的实施成为可能。
六、 证据裁判原则的实践启示与制度反思
通过对两案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实践启示和制度反思:
(一)强化取证程序规范
两案都暴露出取证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实践中,应当进一步细化取证程序规则,加强侦查人员程序意识培训,建立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确保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完善证据审查标准
法院应当坚持严格证据审查标准,对存在程序瑕疵或内容疑点的证据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对于关键证据,应当通过交叉询问、专家辅助人出庭、实验验证等方式进行深入审查。
(三)充分发挥辩护职能
辩护律师应当注重证据分析技能的提升,善于发现和揭示证据体系中的矛盾和漏洞。同时,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辩护权,为辩护人调查取证、申请鉴定、专家出庭等提供便利。
(四)推进证据制度建设
两案反映出我国证据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细化适用、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证人出庭作证保障等方面,还需要继续推进制度建设。
结语
司法的正义不仅在于追究犯罪,更在于防止冤错。辛普森案与张某案共同揭示了一个跨越法系的真理:唯有严格遵循证据裁判原则,重视程序正义,容忍证据中的裂痕,才能避免冤狱,维护法律尊严。作为法律从业者,我们应坚守“疑罪从无”的底线,在每一个案件中打磨证据分析的技能,用专业和勇气守护公平正义。
证据裁判原则的实施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共同努劦,需要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也需要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支持。通过两案的比较分析,我们既可以看到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进步,也可以发现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相信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证据裁判原则将在实践中得到更好的贯彻实施,为司法公正提供坚实保障。
本文涉及法律文书: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广检刑赔(2004)1号《刑事赔偿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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