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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是刑事案件申诉获得改判的充分条件

2023-09-07 11:05:02 来源:互联网 阅读:-

吕绿化:四川中玉律师事务所

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一旦通过申诉申请再审获得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是一件极为困难且成功率极低的事情。

这是因为生效的刑事判决是经过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对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并根据在案证据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刑事判决。由于刑事判决涉及到被告人的财产、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利,因此在作出判决时必须十分谨慎。

一旦发现生效判决是错误的,通过再审撤销原生效判决并改判无罪,将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除了原审被告人澄清了罪责之外,原审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均可能受到错案追究。因此,对生效的刑事判决通过再审改判无罪是一件非常艰难的事情。

然而,有些被判处有罪的被告人确实是被错误判决的。因此,许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审被告人不断提出申诉请求再审,希望获得改判无罪还其清白之身,甚至有些原审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终身为此奔波,不停地申诉,但往往收效甚微。

作为律师,笔者曾代理了一些申诉案件,其中一些获得了撤销原判并改判无罪的成功。通过这些获得改判无罪的案件,笔者认识到,在提起申诉请求再审的案件中,提供新证据是申诉成功、获得无罪改判的充分条件。下面以笔者办理成功的一例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例为例。

案例介绍

赵某某是四川省广元荣山监狱(现广元监狱)的司法警察,该监狱与原广元荣山煤矿是一个单位,监狱内服刑的罪犯主要从事采煤劳动。赵某某还兼任荣山煤矿供销科长,是监狱的中层干部,主要负责该监狱的煤炭销售。

该煤矿与铁路部门等多个部门有交往,春节期间,铁路部门的劳动服务公司为了感谢广元荣山煤矿对其业务的支持,以支付劳务费和奖金的形式提取了部分资金,并交给了与其直接联系的广元荣山煤矿供销科长赵某某,委托其代为转送给几位监狱(煤矿)领导,表示对工作支持的感谢,并且给几位监狱领导各送了一件名酒表示拜年。

然而,案发后,监狱的相关领导担心受到处罚,在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不承认收到了赵某某代为给付的钱与酒。赵某某本人也无法证明将委托转送给几位监狱领导的现金及名酒已经交付给了相关人员。

检察机关认定赵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铁路服务公司的现金,构成受贿罪;同时,赵某某将铁路部门送给单位的酒占为己有,构成贪污罪。于是检察机关将赵某某起诉至法院,指控其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

经过广元市中区法院开庭审理,由于赵某某本人无法提供将委托给转送给几位监狱领导的现金及名酒交付给相关人员的证据,法院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认为起诉的罪名成立。然而,由于赵某某受贿及贪污金额都不大,并且退赔了全部赃款,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其受贿罪有期徒刑1年,贪污罪有期徒刑6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缓刑2年。赵某某在判刑后被开除了公职。

赵某某一直对判决不服,坚称自己是冤枉的,多次提出申诉。在此情况下,笔者接受委托后,经过调查取证,成功收集到一些领导的证词,承认收到了赵某某给予的铁路服务公司的春节慰问金和名酒。

律师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这些新证据,经过法院对新证据的审查,确认这些新证据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因此裁定对该案再审。

再审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赵某某当时确实按照铁路服务公司的要求将现金和名酒送给了监狱相关领导。虽然赵某某自己也收取了与其他领导一样的铁路服务公司送的现金和名酒,但金额都较小,不达到刑法处罚的标准。新证据证明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不当,因此再审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赵某某无罪。之后监狱恢复了赵某某的公职和警籍。

该案再审改判无罪的成功说明了新证据在再审改判中的重要性。,这些证据是案件再审成功的关键因素,使得法院确认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并裁定对该案再审。

同时,通过本案可以看出,虽然再审认定了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赵某某无罪,但司法机关并不会有人员为此承担错案追究责任。因为原审证据错误的责任不在于侦查机关、检察院和法院,而是因为相关证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导致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相反,如果律师没有收集到影响本案定罪的新证据,无论当事人怎样申诉也不可能获得改判。因此,本案的成功改判也充分说明了新证据是生效刑事案件申诉获得改判的充分条件。律师在为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时必须充分注意和收集新证据。申诉获得改判无罪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必须在法律和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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